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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茧教育 2026-04-24 12:4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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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02行终1879号裁判要旨:

依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项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本案中,河北省教育厅作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对侯志明所提申诉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教育部作为河北省教育厅的上一级部门,负有受理侯志明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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