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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茧教育 2026-03-01 08:3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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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网友@lv永贵在社交平台发帖反映,自己通过“航旅纵横”App购买北部湾航空机票时因选错日期,付款后不到5分钟即提交退票申请,却被收取高达994元的退票手续费,退款比例不足票面价格的三成。当事人支付1390元,最终仅退回316元,手续费比例超过75%。该网友先后联系购票平台和航空公司,平台称手续费由航司规则决定,北部湾航空则根据其《退改须知》认定该情况不符合国内客票错购票务处理规定,无法减免手续费。 该网友已向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投诉,希望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航空公司设定的高额退票手续费是否合理?购票平台未显著提示退改费用,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航空公司单方制定的退票费规则属于格式条款,其合理性需接受司法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若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旅客在付款后5分钟内即申请退票,此时机票尚未实际占用座位,航空公司重新销售的成本极低。收取高达75%的退票手续费,明显超出弥补损失的合理范围,有违公平原则。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将过高退票费酌情调减的判例,理由是退票费应主要用于弥补航空公司重新销售的成本,而非惩罚消费者。
购票平台作为经营者,对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格式条款负有显著提示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本案中,“航旅纵横”App购票页面虽有“退票350元起”的小字标注,但消费者在支付环节是否被充分告知高额即时退票费用,是否达到“显著方式”的提示标准,存在争议。若平台未尽到充分提示义务,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购买决定,平台应承担相应责任。
再者,现行法律虽未对机票消费设置普遍的“冷静期”,但部分航司已开始探索人性化政策。 如国内国际航空规定,国内客票在出票后2小时内且距航班起飞4小时前可免费或支付部分手续费退票;东方航空新增航班起飞前30天之外的免费退改规定;四川航空针对重复购票、同城错走机场等特殊情况也提供免费退改服务。这些做法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值得其他航司借鉴。
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 一方面,消费者在购票时应仔细阅读退改签规则,特别是对价格明显低于常规的“特惠票”,更需警惕其严格的退改限制。另一方面,航空公司应合理设定退票费用标准,避免因过高手续费引发纠纷和负面评价;购票平台则应优化界面设计,以更醒目方式提示退改费用,切实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对于本案的最终结果,有待民航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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