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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茧教育 2026-01-29 08:4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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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民商事审判实务(第1册)》第一编《民法典》总则编

第一章 法典化背景下的民事法律适用规则
第一节 民事法律规范内部的适用问题
一、准确理解《民法典》内部的总分法律适用关系
(一)《民法典》总则编与各分编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
《民法典》的编纂采用了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立法模式。总则编居于统率地位和核心地位,总则编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等规定,其他各分编并没有相应具体规定,此时总则编的规定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总”与“分”之间,一般也应按照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规则处理。
(二)准确掌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所承担的债法总则功能
合同编通则部分实际上发挥了债法总则的作用。《民法典》第468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在性质上不能适用的情形,如关于双务合同的抗辩权,通常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
从合同编通则的法律规范表述上看,直接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非用“债权”“债务”的表述,原则上只适用于合同之债。但也存在例外,如同为损害赔偿的问题,有关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对于其他领域的损害赔偿就具有参照适用的作用。
二、《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
(一)关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基本界定
就民事法律中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民法典总则编解释》对于《民法典》的体系化适用问题在第1条作了专门规定,其第2款规定“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二)关于《民法典》与其他民商事单行法之间的适用层次
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民商事特别法,比如“著作权法、专利法、保险法等民商事特别法”。
三、《民法典》规定的时间效力问题
(一)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1.明确以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基准点
2.在贯彻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前提下对《民法典》的适用作了一般性规定
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持续性法律事实,一般要统一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有利溯及适用规则
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更有利于”作为判断《民法典》有利溯及的标准。
(三)新增规定溯及适用规则
《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法典》的新增规定。此处所指“新增规定”主要是法律规则层面的新增。新增规定溯及适用时,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仍然不能溯及适用。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问题
一、基本原则在具体裁判中援引规则的确立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二、基本原则作为裁判规范援引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可以单独作为裁判规范予以援引。
三、诚信原则的适用
(1)当法律有具体规定时,应优先适用该具体规定;(2)虽无具体规定,但如能够以类推适用等漏洞补充方法予以补充,亦不得适用诚信原则;(3)在以类推适用等漏洞补充方法仍不能解决时,才能适用诚信原则。
第三节 适用民事习惯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习惯的认定
民法法源习惯:①具有长期性、恒定性、内心确信性;②具有具体行为规则属性;③具有可证明性;④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⑤不涉及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惯例与习惯。
二、关于习惯的查明
习惯的查明是事实认定问题,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就习惯及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弱势当事人无力或不便证明时,法院可依职权查明。
三、关于习惯的审查
(一)公序良俗标准
包办、买卖婚姻习俗,丧偶妇女改嫁、剥夺“外嫁女”继承权、奖励参加宗族械斗族人等陈规陋习,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作为习惯适用。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标准
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习惯,也必然违背公序良俗。
四、各分编关于习惯的适用要依照其具体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少数民族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交易习惯的适用融入了意思自治优先的理念,往往具有优先适用或者约定不明时直接适用的效力。
《民法典》第10条中的“习惯”,作为法源意义上的习惯,系习惯法;合同编等规定的“交易习惯”则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习惯。物权编中的孳息归属,属于在孳息领域的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编|《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民商事审判实务(第1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8月第1版
整理:民商法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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